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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机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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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障和促进本所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本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研究所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所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所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所党委书记、所长是本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委委员、所务会成员、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所管理、支撑、研究部室的处长(主任)和总支或支部书记及所投资企业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处长(副主任)及企业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根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要求,所党政领导班子,所管理、支撑、研究部室及所投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责任内容如下:

(一) 所党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领导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反腐倡廉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中层干部、科研骨干、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考核内容。党政一把手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 党务办公室负责所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科研道德和学风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活动,并对遵守和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纪检和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考核评优中的廉政情况,严格执行廉政考核一票否决制,依法开展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动全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会议、庆典活动的审批制度、公车管理制度、所务公开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履行对所各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 财务管理处负责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资金支付、差旅费审核报销、课题经费管理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各类资金使用和审批的监管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财务内控机制,提高财务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安全。

(六) 科研条件处负责建立健全各类仪器设备资产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本所的设备采购内控制度,重点检查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的采购是否符合国家和院的相关规定,保证设备使用效率和安全。

(七)基本建设处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基本建设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和程序,加强年度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严格遵守建设资金的支出与审批程序、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内控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八) 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选任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人事制度,认真执行所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述职述廉等制度。把年度业绩考核和廉政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杜绝选拨任用干部、提职晋级等人事管理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严把人才质量关。

(九) 科研一、二、三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及科研项目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建设,防范利用职权职位谋取科研学术方面不当利益和科研学术不端行为,加强科研道德建设。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其他业务处室、中心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和完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制度并检查落实。

(十一)各研究部室在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控制度和科研道德建设,杜绝各种科研不端行为。

(十二)长光科技公司负责所投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所投资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的科学决策机制,所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职务消费规定等。加强对所投资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国有资产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三)所各类投资企业,在长光科技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特别是成果转化、产权转让的内控制度。

第九条 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协助所党委、所领导班子加强全所反腐倡廉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所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所纪委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领导小组下设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办公室和科研道德建设监督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所监察审计室,主任分别由所纪委书记和副书记担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条 责任考核分级进行,并在全所实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每届一次。责任人如遇变更,应当补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所长、党委书记与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研究部(室)主任及所投资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所机关各处(室)、研究部(室)、处级干部和所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科研骨干(含部门副主任)、重点岗位人员等需要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的人员统一与监察审计室主任签订。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 由于疏于管理而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 授意、指使 、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

(四)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六)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中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章责任追究的办法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机关各处(室)、研究部(室)和所投资企业。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纪委和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下发的《长春光机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长光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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